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财经新闻 >

信合金融计算器

地方自行发债试点仍限沪浙粤深 增设七年期债券

点击量:179   来源:未知   日期:2013-08-12 08:03    【打印】   【关闭

5月14日,财政部发布通知称,2012年地方政府可自行发债省市仍然是上海、浙江、广东与深圳四地,不过可自行发行的债券类别除三年期与五年期债券外,新增了七年期债券,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50%)。

与此同时,今年地方政府发债额度仍由中央决定。根据当日下发的《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债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2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一位接近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人士称,额度和期限管理都是出于对风险控制考虑,而增设七年期债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适度扩大地方政府自主空间。

近些年我国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方式的探索包括: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国务院决定增发国债,由财政部转贷给省级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2009年,为帮助地方政府解决一揽子经济刺激方案中配套资金不足的问题,国务院同意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券。

去年10月,财政部首次允许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被视为地方自主发债“破题”。当年地方政府共计发行了2000亿元债券,期限分三年和五年两种,其中财政部代理发行1771亿元,上海等四地自行发债229亿元。

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2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上缴中央财政。

“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主要是出于风险防范的需要。自行发债与自主发债差别较大,自行发债是指总的指标由中央分配,例如发行规模、未来偿还等,而自主发债是指地方政府发债规模和用途自定、偿债部分自主等。从地方自行发债到地方自主发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涉及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前述接近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人士称。

他认为,目前所实行的地方政府在一定额度内自行发债,对于锻炼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以及提高与金融市场接触的能力有所助益,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还是需要比较长时间协调,这不是当前的发债试点办法所能解决的。

“如果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最大的问题在于建立什么样的约束机制,国外是通过地方自治解决代际平衡,通过市场化价格解决规模问题,地方政府的财务公开,但中国各个地方政府初始的资产负债表尚不透明且差异很大,如果缺乏约束机制,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可能会造成混乱,比如本届政府任内发的债下届如何认定,这些问题都需要厘清。”该人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