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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部门介绍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

点击量:182   来源:未知   日期:2013-08-12 08:03    【打印】   【关闭

权威部门介绍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背景知识及相关典型案例

    

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记者刘诗平)为揭露非法集资给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的危害,引导群众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新华社记者近日就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采访了权威部门有关负责人,他们介绍了相关背景知识。

 

    问: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答: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问:目前证券类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表现为哪些?主要有哪些形式?

    答:目前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是指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采用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以及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如果是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批准,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是变相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的证券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

    非法证券活动表现形式主要有: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或各类基金份额,谎称这些证券将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兜售所谓原始股或基金份额;以所谓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国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甚至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名义,未经证监会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推销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证券投资为名,诈骗群众钱财。

 

问: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答:社会公众可从两方面来识别非法证券活动:一是从证券的发行方式识别,无论是股权(股票)、债券还是基金,其发行方式是不是采取了前面提到的公开发行的方式,如果采取了这种方式,就要看是否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批准,可以判别它是否是非法的行为。二是从发行证券的中介机构识别,看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承销、代理买卖活动,是否取得了证监会批准,如果没获批准,就可判别是一种非法证券业务。

    根据《证券法》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那些所谓的“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及“金汇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完全是骗局,投资者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

 

问:“托管造林”的造林方式存在哪些隐患和风险?

答:“托管造林”是近两三年出现的现象,其基本运作方式一般是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这种转让与托管为一体的经营模式,风险极大。目前,已经暴露出一些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不法行为,并给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这些“托管造林”公司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欺骗手段:

    一是为公司披上合法外衣,一般极力宣传“托管造林”模式是响应中央9号文件精神,是国家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和投资的新模式,欺骗投资者。

    二是以林权证为幌子,博取投资者信任。“托管造林”公司许诺购买林木后将转交或帮助投资者办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林权证,使投资者相信林木是真实存在的、权益是有保障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三是夸大林木生长量及林业投资回报率。“托管造林”公司多数在宣传中许诺很高的投资回报率或出材量,甚至宣传投资林业零风险。而实际上,林木生长受自然条件、品种选择、经营措施、自然灾害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托管造林”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隐瞒投资林业所要承担的风险。

    四是承诺有专业的管护队伍和机械设备,负责对投资者购买的林木进行精心管护。实际上,这种承诺是否履行很难监督,有些公司根本没有所谓的专业管护队伍,也没有实施正常的营林和管护措施,林木生长状况也很差。

    五是宣传林木采伐不受采伐限额指标的控制。这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不符。《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采伐方式等进行采伐。而一些“托管造林”公司以“谁造谁有”为借口,宣称当事人想采伐就可以采伐,实际上在欺骗投资者。

    六是装扮公司经营形象,赢得投资者的好感:在重要的商业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打造具有经营实力的形象;宣称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打造专业性;组建各种类型的监督委员会等,体现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督权。而实际上,这正是骗局的一部分。

 

    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作了哪些规定?林木是否可以按照林木所有者的意愿进行采伐?

    答:《森林法》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的使用权可依法转让。除此之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具体的流转办法,有的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可按照地方性法规进行流转。

    国家尊重森林经营者的经营目标,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在林木采伐上有具体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采伐林木者,需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申请文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发证权限,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问:当前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有哪些?

    答: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有以下五种:一是传销组织往往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许诺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产品,以此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二是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特许加盟经营”等幌子,打着已注销或并不存在的企业旗号,进行虚假宣传,诱骗群众参加传销;三是传销目标瞄准身边的亲朋好友,即“杀熟”,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职业介绍、招聘兼职为名,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后非法聚集,限制其自由,通过利诱、威逼、暴力等手段胁迫其从事传销活动;四是传销组织采取开会、培训、上课等方式,强行对新加入者进行上课、“洗脑”,灌输严重背离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致富理念,不少人被“洗脑”后,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五是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也愈演愈烈,不少传销还涉及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典型案例】

 

亿霖集团涉嫌非法经营案

   


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


[案情]2004年初,赵鹏运服刑期间(2002年7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被判刑2年,2004年6月刑满释放),赵代虹利用探狱之机同赵鹏运商议决定利用自己和赵鹏运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成立沈阳大安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安公司)做传销时形成的团队资源,开展林地传销,以牟取暴利。2004年4月,赵鹏运出狱后,伙同赵代虹、屠晓斌等人先后成立了亿霖集团、北京亿霖林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以原大安公司传销骨干为主组建了营销队伍,由赵鹏运等人设计了以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为主要内容的销售和提成制度,在北京、沈阳、上海、重庆、广州等地开展林地传销。赵鹏运等人在经营中打着招聘的幌子,通过不断发展城市零散投资者加入,从上至下形成销售部长、销售经理、销售主管、销售代表四级具有典型的“金字塔”结构的上下线关系,采取团队计酬的方式,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上线报酬,并对加入人员收取入门费,经营数额达16.8亿余元,涉嫌非法经营罪。

    2006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对亿霖集团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立案侦查,2006年6月1日,公安机关对亿霖集团主要犯罪嫌疑人展开抓捕工作,并全面查封了亿霖集团在京的四处经营场所。截至2007年7月中旬,亿霖专案已抓获犯罪嫌疑人65名;共收缴、冻结涉案资金2.92亿余元,扣押轿车19辆,查封房产26处(约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并对亿霖集团投资7000余万元在北京密云、宁夏等地购买的旅游、油井等资产采取了监管措施。2007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将赵鹏运、屠晓斌、赵代虹等9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截至目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已达28名。

    [点评]对投资者来说,市场有输赢,投资有盈亏。但一些不规范的经济活动特别是非法集资蕴藏着巨大的投资风险。构成投资风险的客观原因是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和不健全的信用机制,主观原因是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识别非法集资的陷阱,谨防上当受骗;同时增强合法和理性投资观念,趋利避害,防范风险。

云南曲靖戴雁、梁莉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

 

[案情]自1997年8月至2005年5月,戴雁、梁莉等人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民间“拢会”的方式,先后“拢会”41个,向900余名群众非法集资4000多万元,严重扰乱了当地金融秩序,对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危害。2006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戴雁、梁莉有期徒刑4年至7年。

[点评]戴雁、梁莉案的发生,明显暴露出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地下金融活动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公安等执法机关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不断提升发现、预警、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特别是加大对非法集资等地下金融活动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逐步树立防范意识,做到不受诱惑,不参与类似的活动。

 

成都丽金花公司亳州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

 

[案情]2006年1月10日,安徽省公安机关对成都丽金花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丽金花公司)法人代表王振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

经查,丽金花公司以种植玫瑰、投资建设“丽金花万亩玫瑰生态园”“丽金花公园”为名与投资户订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采取以下四种方式:第一种是1年期合同,逐月返还,1年后还本和41%的利息;第二种是3年期合同,第一年返还本金和41%的利息,第二年有20%的分红,第三年有10%的分红;第三种是10年期合同,回报利润每年60%;第四种是20年合同,首年最高利润可达80%,平均每年利润30%。丽金花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先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523万余元,涉及群众2900余人,涉及安徽省亳州、阜阳、宿州、淮北以及山东、河南等十余个市县。

[点评]丽金花公司这类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往往打着政府支持的旗号,巧立名目,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大肆进行广告宣传,极具诱惑力;同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迎合人们快速发财致富心理,麻痹人们的思想,具有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广大人民群众必须认识到,广告宣传只是一种商业行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湖南长沙中天行房车俱乐部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

 
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

 

[案情]2005年9月,湖南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破获了中天行房车俱乐部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经查,2004年8月,犯罪嫌疑人高大庆等人注册成立长沙市中天行房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以高额固定回报并逐月兑付现金的委托租赁会员制的方式向社会集资1.67亿元。目前该案已一审判决。

    长沙市中天行房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中,“中天行”公司采取虚增公司注册资本、提供虚假担保、捏造和虚夸投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借助宣传媒体造势,以委托租赁及发行体验卡、贵宾卡、至尊卡、鸿福卡、博颐卡等类卡向社会公众特别是有一定积蓄且急于寻找投资渠道的中老年群体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涉案金额1.67亿元,受害群众7000余人,是一起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经济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点评]由于受害者防范意识淡薄,投资风险意识不强,犯罪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强,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防控措施不完善和监管力度不够等原因,此类犯罪容易坐大成势。投资者一定要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和防范犯罪意识,避免赌博式投资心理和从众心理,不要奢望出现“天上掉馅饼”的奇迹。